实用新型因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专利权在实践中有何特殊性?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小福团给大家带来
实用新型因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其专利权在实践中有何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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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授权相对较快,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稳定性较差。实践中,当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侵权纠纷时,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估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
释义
1.实用新型的初审公告制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最大的区别在于审查制度的不同。发明专利的授权必须经过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只需要经过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满足形式上的要求,比如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申请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等;审查是否具有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比如申请的主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等;审查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要求,比如委托手续是否有效,是否缴纳了相关费用等。
2.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实质上是在侵权纠纷发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的实质性审查。但是,专利评价报告不同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专利评价报告的结论并不能确定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的效力只能通过专利无效程序来认定。无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有专利性或者无专利性,在没有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予以认定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权仍合法有效。
专利评价报告的主要作用是在法院审理或者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证据,供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判断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以便是否根据被控侵权人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而中止相关程序。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涉案专利权不符合法定的授予条件,同时被控侵权人又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则该专利权极有可能会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此时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诉讼或者对侵权纠纷的处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如果该专利权被最终宣告无效,那么侵权指控自然不成立。但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未发现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情形,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小,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诉讼或者对侵权纠纷的处理。【注: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17.】
依据
200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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